算是這家公司的同梯同部門的男生,和部門另一個交情也不錯但已經有老公小孩的女生相戀了,女同事的老公發現了些蛛絲馬跡掌握了女生跟男生據說是曖昧的MSN對話,後來跟女同事的爸爸鬧到公司來了,當天中午,, 兩位就被迫離職了。 早在這一天到來的一個月前, 因為男同事跟我算不錯,雖然也只同事不過10個月, 他把先這個秘密跟我說了來龍去脈,我陪他聊了很久, 順便一個萬不得已的情況下順便回贈我是Gay的秘密當作回禮(註1), 其實男生早有心理準備這天的到來, 也許在先前就知情的狀況下, 我似乎也投射入那個情境, 看到兩個凶神惡煞闖進辦公室裡,我也冷汗直流心如墜冰窖裡。

只是, 我非常訝異女同事的老公竟然完全不顧女生的面子跟自尊就這樣殺到公司來, 雖然兩人間的婚姻關係早已亮起紅燈, 但這最致命的一擊, 只會把女生推得更遠更遠, 再絲毫沒有挽回的機會。當知道兩位同事離職已成定局, 我在路邊給女生一個擁抱時, 已經忍不住一直掉淚, 哭得跟個豬頭一樣, 我想我是心疼與不捨兩人已經遭受的非議與批評, 這畢竟是不光采的事情還赤裸裸地在全公司人的面前上演著, 要換成是我,我會覺得丟臉難堪到極點,於是覺得相當不忍心。

對於愛情, 當事人飛蛾撲火, 明知不可為而為之,奮不顧身而遍體麟傷 ,的確可議, 我認為我兩個好同事都有錯,都不該跨越那條thin red line, 哪怕女生早打算和早已形同陌路的老公離婚、哪怕兩人個性相投相見恨晚,一樣都是不可以的。雖然愛情是盲目的, 沒有絕對的對錯, 哪怕乾材柴隨時會蹦出烈火,一旦牽扯到潛在的法律問題時(妨害家庭、通姦啥的),就只能踩住煞車不得逾矩。

旁觀者清,清官總難斷家務事。 每個人有權利去追求真正的幸福, 旁人都無權去決定別人要怎樣的生活與做怎樣的選擇˙撇開法律上的限制, 我其實是勸離不勸和,兩人已經形同陌路的關係中,何苦再綁住兩人導致最後窒息? 理性理智地分手, 放兩個人一個自由空間與新鮮空氣該是一個選項,女生也才30歲,人生的幸福不該早早葬送在眼下的冰宮中。

勇敢愛是對的,但必須在安全的前提下才成立。

[註]那晚下班後男同事跟我說他們兩交往的事情,十點多我想回家,他還在等女生完成跟男方家人的”溝通”再去接他,他沒地方去說看能不能去我的住處休息,因為我一直跟他說我是跟朋友住,是呀,我是跟男朋友住也沒錯呀。他提出要求時我真傻眼,但萬萬沒料到會有這一個提議出現,我當然狠心拒絕。騎車回家途中一直忐忑不安,回家後就傳簡訊跟他說明我不方便的原因,我不是只跟男朋友住,還是跟Dennis的媽一起住哩。就這樣,跟一個從沒想過要come out的人come out了,有夠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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